组织章程
关于我们组织章程缴纳会费

汕头市超市供应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汕头市超市供应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Shantou Supermarket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

  第二条本会前身为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是由汕头市商场、超市或其他形式为销售终端的厂家或代理商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更名后会员组成拓展至制造业、电子信息业、商品流通业、物流业、金融业、科研和相关社会组织、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汕头市瑞平路十号工商联大厦8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着构筑平台、凝聚资源、创造价值、和谐共生、合作共赢的办会宗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提高超市供应链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快制造业、商品流通业、电子信息业和物流业的联动,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构建成为汕头超市供应链行业降低物流成本的平台;商贸、物流、与制造业交流信息的平台;政府制订政策,反映企业需求的交流和参谋平台。

  第八条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企业支持下开展工作,既当政府部门的参谋和顾问,又做企业的帮手和助手;既代表行业反映愿望与要求,又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委托;既规范管理行业行为和自律,又推动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会员,服务会员,相互合作,促进社会发展;

 (二)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协调行业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针对协会会员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途径;

 (四)推动供应链上中下游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五)组织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化建议;

 (六)开展调研,分析趋势,整合资源,建立行业大数据库,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为会员、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七)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供应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八)宣传推广供应链理念,普及供应链科学知识,举办各种类型的供应链会议,交流供应链管理实践先进经验,促进供应链管理理论和技术的不断提高;

 (九)组织开展国际、国内间的供应链交流考察活动和各种专业性展会;

 (十)培训供应链管理专业人才,开办各种类型的专业讲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和各类咨询服务;

 (十二)及时通报被征信机构披露的不守信商家,避免会员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十三)聘请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会员单位发生的经济纠纷,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及业务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提高素质;

 (十四)聘请财务顾问,给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开展相关的财务规范讲座及业务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提高素质;

 (十五)编辑与出版有关供应链会刊及资料;

 (十六)参与开展有益于提高本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

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

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

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

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

记机关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

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